Hello!大家好,我是蓝雨希,今天小编来分享一下
在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形的时候,劳动者会就追偿的问题产生困惑。拖欠工资追偿的规定是怎样的呢?拖欠工资追偿的规定,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。
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七条“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。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,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实行周、日、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、日、小时支付工资”。
一般,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,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。
《劳动法》第五十条,“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。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”,“按月支付”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,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,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,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。
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,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其1至5倍的赔偿金。由此而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,仲裁委员会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应支付的工资报酬及其25%的经济补偿。
以上就是关于拖欠工资追偿的内容,谢谢阅读!
喜欢的朋友可以关注36诗文网分享历史故事、古代诗文、作文素材收集整理。